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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医保年度转换相关政策

时间:2013-05-06 阅读:642 来源:嘉扬e-HR Kayang Information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及小城镇医疗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

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医疗费用,仍可报销80%。

 2013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为:

 

 

2013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为:

 

 

2013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013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013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2012医保年度的计入标准执行;住院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84元;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超过部分继续由小城镇医保基金支付80%。

为配合2013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13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具体时间如下: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13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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