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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单位职工发放的生活补贴、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时间:2018-09-27 阅读:1335 来源:嘉扬e-HR 作者: 嘉扬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在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发放各类补贴、补助的情况,比如: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过节补贴、离退休干部慰问补贴等,这些补助、补贴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呢?

1、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二)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综上,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不属于免税范围的生活补贴

(一)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现金、实物补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公司逢年过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一定金额的过节慰问金,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例如:各职工发放的补贴、补助属于国家规定免税范围,但是从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的,那么也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例如: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补贴应当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例如:由于特定事件造成职工失去住房,发生临时性生活困难,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了一套住房,从福利费中列支。则购买住房支出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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